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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须知
来源:区保密局网站 日期:2016-11-25

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须知

 

            1、涉密会议,是指机关、单位召开的议题、内容或者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涉密活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组织的重大或者较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2、涉密会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3、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的涉密程度,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保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4、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或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确定会议、活动的密级。

5、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并保存相关材料。

6、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会议、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严禁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参加或者他人代为参加。

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保密责任。

8、涉密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设施和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责任,要求其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

9、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10、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使用的计算机、扩音、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并经过安全保密检查检测。

11、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场所配置文件保密柜、碎纸机、手机存放柜、手机干扰器等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并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做好清点、核对工作。

12、涉密会议、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对讲机、无绳电话、无线话筒、无线键盘、无线网络等无线设备或装置。

13、涉密会议、活动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14、绝密级、机密级会议、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场所外,应当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15、秘密级会议、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6、涉密会议、活动住地应当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1)会议期间,关闭与会人员、工作人员房间互联网接口;(2)会议期间,关闭会场区域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和无线局域网接入设备;(3)商务中心不得承接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传真业务;(4)休会期间以及撤离前应当对住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涉密文件、资料遗留、散失。

1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涉密会议、活动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的管理,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18、涉密文件起草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19、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且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20、涉密文件、资料的分发应当登记、编号并履行签收手续,并在安全保密装置完善的设备中存放。

21、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转借、传抄、摘抄、复印、扫描。

22、会议结束后,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全部清退、收回,核对登记后统一销毁。

23、需要发给与会单位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24、确需参加人员随身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25、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集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销毁或交由专门的保密服务机构派驻人员处理。

26、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明确规定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范围;与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传达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7、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28、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具有摄像、摄影、录音功能及无线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不得擅自纪录、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29、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当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防止遗留或者散失。

30、涉密会议、活动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1)不得随意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活动场所;(2)不得违规获取、存储、记录、复制与会议有关的涉密信息;(3)不得违规留存、传递、发送、销毁各类涉密载体;(4)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31、涉密会议、活动应当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批准。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应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审查批准。

32、凡涉密信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是否涉密界定不清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3、涉密会议、活动提供新闻通稿或报道口径的,应按照新闻通稿或报道口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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