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大讲堂(第三讲)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管理办法》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1.制定依据和目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行政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办法》集中体现了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是实行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
2.基本内容和作用。《办法》明确了实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基本依据、原则、审查认证机构和职责、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体现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行政审批性质,是审查认证工作开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审查认证机构开展工作遵循的基本要件,也是军工单位申请和取得保密资格需要遵循的前提要件。
3.审查认证制度的建立。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有关批示要求,国家保密局会同原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等单位,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中央保密委上报了关于加强军工保密工作的报告。2001年9月14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军工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军工单位的保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保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4.实施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是军工认证的实施原则。“严格标准”是指在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严格程序”是指认证工作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突出重点”是指认证工作要把重要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等作为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基本项”也是审查的重点。当前要把签订保密承诺书和清理移动存储介质(含笔记本电脑)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公平公正”是指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臆断。
5.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承担或拟承担涉密军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涉密”、“军工任务”和“企事业单位”三个要素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涉密”是指项目或产品涉密,如果项目不涉密或产品是军民两用的通用不涉密产品,仅是背景、用途涉密的军工任务,不适用于本《办法》。合同甲方分包军工任务和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要求技术性能、交付日期和数量等内容,不应将背景、用途等涉密信息透露给乙方。
6.单位密级等级。新的《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应军工单位三个等级。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和评分标准,便于保密资格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护措施,有利于单位节约保密成本,符合保密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7.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8.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少数核心保军企业,要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二是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分系统、特殊配套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三是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向证券所或中介机构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四是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等原因,致使单位资本构成和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保密资格单位,应当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9.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教师的管理较宽松、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等特点,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
10.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工任务,但按照“从事核心重要军工项目必须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原则,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承担军工任务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非公有企业保密基础相对薄弱,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人员流动较随意频繁,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密环境较复杂。要针对非公有企业的这些特点,相应采取有效的保密审查和防范措施。
11.书面审查与现场审查。书面审查应通过审阅和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同意受理并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决定。现场审查应针对书面审查中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审查程序进行现场验证和核实,依据《标准》的评分项目逐项进行评分,作出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要避免重视现场审查,轻视书面审查的现象。
12.现场审查的量化。新一轮的认证在现场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方面增加了量化要求,如首次和末次会议时间不超过60分钟,对涉密人员的考试时间为60分钟,对考试人员中中层以上领导数量也有比例要求;检查涉密人员的比例约为单位涉密人员总数的20%,其中对涉密部门负责人的检查比例不低于30%;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检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80%。另外,对信息系统外部设备,单机(便携式计算机)的检查数量、比例都有明确要求;对中间机、各类存储介质、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抽查数量和比例也有明确规定。
13.评分原则。现场审查应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为保证公平合理,对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照实有项目计分,总分达到实有项目分90%分值的,即为符合标准,未达到实有项目分90%分值的,为不符合标准。
14.建立审查认证信息库。新一轮认证要求,除上报《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纸质材料外,同时要上报电子文档,建立国家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信息库,便于日后查验和日常管理。审查认证人员现场审查时要填写《审查记录表》,并由审查人员本人签字,《审查(复查)意见书》由组长签字,逐级负责,以体现审查认证“谁审查、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上述审查认证相关材料及批准文件要上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15.复查制度。对保密资格单位实行复查制度,是审查认证工作的重要监督形式,不应忽视。一是复查可根据实际,简化程序,精简人员,缩短时间,突出重点,切实掌握被复查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现场审查时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检查。二是复查中发现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三是复查工作应在被复查单位取得保密资格第3年完成。
16.自检制度。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按期提交自检报告和自检报告内容不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同时作为保密资格复查的扣分内容。
17.撤销保密资格。严重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撤销保密资格,以确保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中“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情形,是指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由于单位疏于保密管理,保密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大泄密隐患,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情形。
18.违规分包罚则。《办法》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的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涉密军工任务招标订货的甲方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承包分包任务的乙方保密管理的强制性约束,违反本办法,甲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认证人员违规罚则。审查认证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泄密的,视情节撤销其审查认证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保密工作》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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