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须重视保密审查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但在目前的信息公开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保密意识淡薄,未履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导致泄密事件层出不穷,因此亟须强化保密审查这一关口。
泄密危害须警惕
案例1:2015年1月,有关部门发现,某市安监局网站刊登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2010年12月31日下午,该局收到2份通知(各带1份机密级附件)。由于临近元旦,相关单位已放假,书面转发不能及时发放到位,该局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李某按照局长王某批示,安排中心技术科副科长祁某通过网站转发文件。祁某仅核实通知未标注密级,未核对附件是否涉密,直接将通知刊登在单位网站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祁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案例2:2014年5月,有关部门发现,某区教育信息网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2014年1月,为开展某专项工作,该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刘某安排工作人员李某查找相关资料。李某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与工作相关的1份文件,在未核对文件真实性及是否涉密情况下,将文件转交给刘某。刘某未对该文件进行保密审查,即要求李某将文件整理后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区电教中心,后被电教中心工作人员转载到区教育信息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李某、刘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3:2014年12月,有关部门发现,某市工商局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2013年7月,该市工商局办公室文书王某收到省工商局发来的1份机密级紧急通知后,按程序报主管副局长杨某、办公室主任张某阅处,并根据领导批示交企业科办理。企业科科长史某提出“转发并限时上报”的处理意见,该科工作人员张某在拟制转发通知时,没有按规定定密,亦未附省工商局通知原文。转发通知签发后,张某擅自对省局通知原文拍照,作为转发通知的电子附件一并上传至局办公内网。此后,该局建成门户网站,为丰富网站内容,聘用人员任某擅自将办公内网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其中就包括上述涉密文件,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任某作出辞退处理,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史某、杨某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漏洞隐患要认清
政府信息公开不等于简单的信息发布,而是一项既要有领导重视、又要有制度约束、还要有责任落实的工作,必须要将保密审查贯穿于信息公开之始终。从上述3起泄密事件可知,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主要存在3个方面问题。
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必须做好的工作。但在实际中,一些机关单位仍存在保密审查制度缺失、审查责任不明确、没有规范的保密审查流程和要求、信息公开目录不全面、信息发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造成责任不明确、程序不严谨、手续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审查工作不严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较为淡漠,缺乏保密审查的主动性,对所发布的信息,未严格按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三级审查”流程执行,或者在审查过程中不够细致、流于走形式,导致一些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在报送、审查及发布流转过程中未被及时发现,直接发布在互联网上,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三是监督责任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但由于一些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有效检查和有力监督,缺少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按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违规发布涉密信息等问题与行为,未能及时弥补和严肃问责,在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规范的同时,也导致了保密审查工作不落实,既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又影响信息公开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
严格审查不放松
笔者认为,要避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关键在于要将保密审查真正做实、做到位,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三个落实”。
一是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职责,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要建立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机构、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发布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到责任明确、互不交叉,从制度与规范上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
二是落实要求,分层把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分关把守、各司其责: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把好源头关;信息提供部门应对拟公开信息先行审查,提出意见报保密审查机构,把好初审关;保密审查机构应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标准,对拟公开信息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关负责同志,对不明确事项,应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应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还应与有关部门会商,把好审核关;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的信息,报机关单位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把好审批关;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制度,把好发布关。
三是落实监管,严肃责任。机关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健全、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违规发布涉密信息等问题,要责令整改、严肃追责;对保密审查工作缺乏检查监督、保密审查工作缺少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现象,要及时改正、落实到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指导和督促职责,确保机关单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把保密审查工作真正做实、做到位。
(作者为南京市保密局局长)
摘自《保密工作》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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