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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邮件为例看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
来源:区保密局网站 日期:2018-01-12

    以电子邮件为例

        看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

  • 吴瑞

 

复合型泄密行为或者违规案件是近年来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的一个新动向。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涉及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传递、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和研究。

 

典型案例举要

 

案例12012年1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县存在通过QQ邮箱传输涉密文件的情况,地区保密局接到通报后立刻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经查,该县团委书记普某使用的连接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未配备打印机,于是其将存储在该笔记本电脑内的1份涉密文件资料,通过本人QQ邮箱发至单位内部另一联网计算机打印,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普某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使用互联网邮箱传递国家秘密案件,普某通过QQ邮箱转发涉密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所列举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同时,本案也涉及其他保密违规行为:发送和接收涉密文件资料的2台计算机均连接互联网,按照保密法规定,如果是涉密计算机就不得接入互联网,如果是非涉密计算机就不得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无论如何均构成其他保密违规行为。

 

案例22010年5月,某州计生委从州党委办公厅保密室借出2份绝密级文件,后因保密室要求归还,计生委党组成员、计生协会秘书长毕某扫描上述文件,并隐去密级标志后,上传至计生委局域网服务器。该服务器未采取严格等级保护措施,客户端计算机可连接互联网。7月24日,某对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该州计生委提供人口和计生情况。次日,州计生委办公室秘书谢某在未采取任何保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上述文件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至对口单位。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谢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案同时涉及多种保密违规行为:首先,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因此毕某扫描文件行为当属违规;其次,毕某将文件密级标志隐去并上传至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违反了保密法有关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规定;最后,谢某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文件的行为,也违反了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案例32010年3月,某地质勘查院副总工程师厉某在进行项目开发工作时,需要相关位置的高比例尺地形图,便与时任某市地质调查所办公室主任吴某取得联系,要求提供由军队测绘部门印制的2份机密级军事地图。应厉某要求,吴某将上述地图扫描成电子文档后,通过单位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发送至厉某个人邮箱。经查,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厉某在负责某地质勘察项目工作时,因工作需要,先后要求吴某通过互联网向其发送带有密级标注的地形图19份,比例尺为1:5万或1:10万。同时,厉某还通过互联网或U盘拷贝等方式向其下属项目经理陈某、张某、全某发送过涉密地图。直至案发,在厉某使用的计算机内仍发现存储涉密地形图47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厉某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吴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撤销2人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其他5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从案情上看,厉某和吴某多次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传递涉密地图,无疑已经构成保密违规行为。另外,厉某还存在使用U盘传递涉密地图的情形,同时又构成了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十)项列举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这种违规行为。

 

案例42010年9月,田某所在公司与某县畜牧局签订劳务合同,为该县200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相关项目进行监理。当月20日,因工作需要,田某使用U盘从区畜牧工程勘察规划设计院办公室主任张某处,复制了该县5幅标注“机密”字样的地形图,并保存在单位配发的笔记本电脑中。11月6日,经过实地考察后,田某以此5幅地形图为蓝本,制作了该县200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15万亩休牧区安装围栏工程竣工图,并于6日、7日,在县畜牧局办公室用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连接互联网,通过自己使用的163邮箱将5份涉密竣工图发送到自己另外2个电子邮箱。2011年1月8日,田某从区畜牧工程勘察规划设计院档案室借出2幅标有“机密”字样的地形图,私自到一复印店扫描存储到个人U盘内,并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中,再次通过其163邮箱发送到另外2个电子邮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田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田某以电子地形图为蓝本制作工程竣工图的行为,是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合并、阐释或者重述而产生了新的信息或者载体,在保密管理上均属于派生国家秘密。而其将纸质地形图扫描为电子地形图的行为,也是属于改变、转换国家秘密的载体形式。类似于前述案例,田某同时构成“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两种违规行为。本案还具有一个特殊情节,即田某将涉密地形图发送到自己的电子邮箱,这种在互联网上自己给自己发邮件的行为,在技术上与向他人发送电子邮件没有本质不同。

 

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的特点

 

所谓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是指涉案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多种(条、款、项)保密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分别构成多个泄密或违规行为的案件。实践中,涉案人员一般通过施行在逻辑上或时间上具有顺承关系、先后关系的一组或一系列行为,实现某个特定目的。从行为人视角来看,部分复合型案件可以区分出手段(过程)行为和目的行为。如案例1中,普某通过QQ邮箱转发涉密文件资料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经由互联网发送涉密文件资料本身并不是其目的,而他的直接目的是要将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文件资料打印成纸质版本。再看案例3,吴某将涉密地图扫描成电子版,存储在单位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虽然这已经构成一个违规行为,但这只是过程性的,是为了完成他的目的行为——将涉密地图提供给厉某,而先行实施的。

就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传递、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而言,这种违规行为通常会与违规外联、交叉使用、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和处理(包括打印、扫描、拍照、录音、录像、转录等)、隐匿(去除)密级标志等其他违规行为同时存在于一案之中,但不论是作为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涉案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行为只是全案中的一个环节或一道程序,还必须有其他行为的配合才能完整地实现主体的直接意图,这是此种案件类型化的关键所在。进一步说,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的主要特点在于全案可以“分解”为一个以上的泄密行为或违规行为,虽然每一个拆解出的泄密(违规)行为都分别对应保密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但这些相对独立的行为只有相互结合、彼此作用才会形成具有完整意义的案件行为模式。

实践中还有一种连续泄密(违规)案件,即涉案人员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心理态度,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对应保密法律法规同一条款规定的案件。如案例4中,田某先后2次通过其163邮箱发送涉密地形图的行为在行为对象、方式方法、主观意图等完全一致,属于典型的连续违规行为。这类案件与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存在本质区别,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只违反了同一保密法律法规条款,因此在认定和处理上都有别于后者。

 

复合型泄密(违规)案件的处理

 

在保密法律法规对不同的泄密行为或违规行为明确规定适用不同种类或标准的处理时,可能会产生是否需要针对每一个行为逐一进行处理的疑问。实践中,无论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原因行为,还是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在拟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时,应当在坚持吸收原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具体来说,就是性质重、后果重、危害重、处理或处分重的行为,原则上吸收性质轻、后果轻、危害轻、处理或处分轻的行为,全案以相对最为严重的一个泄密(违规)行为为基准来拟定具体的处理标准或处分档次。在通常情况下,以法定处理幅度为标准,也就是以保密法律法规对单一泄密(违规)行为规定适用的处理(处分)幅度为标准,即可判断同一案件中每个行为的轻重。

摘自《保密工作》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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