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保密纪律不可触碰
作为保密工作者,我们都很熟悉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而提到党的保密纪律,却未必有同样清晰的认识。党章党规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给所有党员划定了一条红线,这条红线比法律的要求更高。一方面,根据党章要求,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党的纪律比法律的规定更细更严,有更丰富的内涵。
什么是党的保密纪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明确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分,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作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两条规定中,可以归纳出保密纪律的具体要求:一是不得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二是不得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方面的资料;三是在考试、录取工作中,不得泄露试题。另外,根据党章要求,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还应加上一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从行为主体、方式、对象、后果4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行为主体上看,全体党员,包括党的领导干部,都要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不限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行为方式上看,泄露、扩散、窃取、私自留存国家秘密都属于违纪行为。从行为对象上看,包括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考试试题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密法第九条,政党的秘密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于国家秘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纪法分开的原则,第十章规定的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应属于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纪在法前的原则,凡是此处列举的“尚未公开事项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无论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都是政党的秘密,受党的保密纪律所保护。
如何严守党的保密纪律
严守党的保密纪律,意味着不仅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还要保护政党的秘密。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关于党的保密纪律的规定,全体党员应当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切实提升保密能力,把规矩立起来,把篱笆扎起来,把党员的义务承担起来。
一是掌握保密事项范围。由于职业、岗位不同,每名党员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党的秘密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对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梳理,学习掌握自己的保密事项范围,对因工作原因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党的秘密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定期检查接触到的涉及国家秘密、党的秘密的文件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使用完毕应当清退的是否按期清退。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U盘或通过互联网传递涉密文件等行为,杜绝泄密隐患。如果接触到他人泄露的国家秘密、党的秘密,应当及时报告而不能扩散传播。
三是加强对身边人的保密教育。作为一名党员,在管好自己的前提下,还要管好身边人。对于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党的秘密,不能告诉亲属、朋友,这是底线。同时,亲属和朋友也要做到不打听、不参与。公私的界限一旦模糊,日久天长,跑风漏气就会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发展为严重泄密。
严守保密纪律,不是嘴上说说就够了,而是要我们拿出实际行动来,从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动作、每一句话开始,用强烈的保密意识指导言行,用高度的自觉践行党纪。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不仅要学习党规党纪,更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将纪律视为不可碰触的高压线。
摘自《保密工作》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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