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为什么限定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允许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或者合法接触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范围。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一项重要的保密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始终处在可控的安全环境之内,不被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掌握。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等级作出了划分,分为绝秘、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定不同的知悉范围,有利于突出重点,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
确定知悉范围要遵守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
摘自《保密工作》2017年第6期
|